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3,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录,以下简称“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录规定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录所列一项以上伤残时,我们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伤残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伤残可
领取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4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5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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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所列伤残类别,依该标准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按评定结果所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二、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疗养、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以外的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妊娠流产分娩、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细菌病毒感染、腰椎间盘突出症、视网膜脱落、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牙科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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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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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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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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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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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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