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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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止,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然生存,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周岁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 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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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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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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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0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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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0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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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0周岁前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