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最长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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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的治疗;
三、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疗养、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六、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因保单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保单生效前已遭意外伤害、洗牙、椎间盘突出症、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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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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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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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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