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3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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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3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30日的限制。 |
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或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