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或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猝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