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
全残保险金:
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给付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所有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合同约定的附带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无胎心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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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按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 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按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附带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按附带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所有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附带被保险人基本保 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附带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时,对所有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无胎心音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范围:妊娠满12周的孕(产)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分娩过程中的胎儿或新生儿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殴斗,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三、 被保险人在怀孕前经检查不宜生育后仍怀孕、分娩;不在此限;
四、 被保险人未在医院进行分娩;
五、 被保险人或其看护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六、 被保险人流产或引产;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故意斗殴、主动吸食毒品、未遵医嘱、怀孕前经检查不适宜生育后仍怀孕分娩、未在医院进行分娩、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流产引产、战争暴乱、核爆炸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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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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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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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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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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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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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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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分娩过程身故或分娩结束起7日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