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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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凡16周岁以 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ICD-10)》)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十一、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以外的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殴斗、受管制药物影响、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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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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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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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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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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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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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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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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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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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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