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0-1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5周岁
投保年限
专属少儿教育以及重疾意外等保障产品,可保至65周岁,保单提供大学教育金、成长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产品描述
“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所含主险《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附加险《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为传统型保险,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是可选的。在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恩情大:一张保单,一个希望  
吉祥宝贝,帮您传递爱,传递希望,传递无限可能;吉祥宝贝,不只是一张保单。  
收益大:教育创业,分红生息  
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时,分别可获基本保险金额的50%的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时,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的成家立业金,此外还有保单红利。  
返还大:满期返本,安享晚年  
被保险人年满35、40、45、50、55、60周岁时,分别可获基本保险金额的50%的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时,将无息返还所有已交保费。  
保障大:高额保障,双倍意外  
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有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身故保险金;18周岁后若因意外导致身故,将获36倍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  
关爱大:轻重疾病,健康关爱  
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提供3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疾病的全方位健康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如果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 育金。
成家立业金 如果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成家立业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35周岁、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 存,我们分别在年满35周岁、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遭受意外伤害5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按照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案例

吉先生,为他刚出生满一个月的男宝宝投保一份 “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10年,年交保费101141元,共交保费1011410元。

该宝宝将获得的保单利益及人身保障有:


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给付82350元,合计给付329400元。


成家立业金: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给付329400元。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35周岁、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给付82350元,合计给付494100元。


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主险所交保费1000000元,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主险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给付2964600元,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按照“身故保险金”给付外,我们再给付2964600元,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计划所定义的30种重大疾病,可获100000元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计划所定义的10种轻症疾病,可获20000元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本项责任终止。


此外,还有保单红利领取:   

被保险人年龄(岁)

21

30

60

65

 红利累积(元)

609277

1074131

3815639

4404863

353743

621504

2206636

2549685

98209

168880

597651

694531

(1) 上述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演示的红利水平纯粹是描述性的,仅供参考,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金额,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所列数值。

(2) 演示中的累积红利是保单年度末红利按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而得,仅供参考,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红利累积利率的预测或保证。实际的红利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您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余额后的80%额度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65周岁期满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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