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在30日内身故,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在30日内身故,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轻症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年后身故或全残,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十日后被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感染了高致病性禽流感,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2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1.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高致病性禽流感;
3. 承保前或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因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卫生部门要求隔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