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安康A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60种轻症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主合同项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主合同项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或轻症疾病列表内界定的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对重大疾病列表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和“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公司仍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9)遗传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列表内“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和“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2效力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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