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分别于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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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按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年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期满日24时生存,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2效力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