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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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含当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 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及附加在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安享版)》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