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所交保险费以年复利5%累积至身故保单年度末的金额,所交保险费以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被保险3/9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时所有未领取的年金的总和。
年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及以后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
本公司对年金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领取了该期年金后自动终止。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公司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开始,豁免您应交付的主合同保险费。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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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身故,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及以后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年金领取至身亡或满80周岁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交费期内,箬发生约定的全残,我们将豁免余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
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最小投保年龄为18周岁,最大投保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投保期间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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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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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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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开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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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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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开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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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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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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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起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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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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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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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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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