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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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选择年领方式,自保险合同首次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每个年金领取日24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次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选择月领方式,自保险合同首次年金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每个年金领取日24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每月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1次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于年金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则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年金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其金额为年金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养老年金 |
若被保险人选择约定年龄领取且被保险人于首次年金领取日24时之前(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保险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选择约定年龄领取且被保险人于首次年金领取日24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选择即期领取养老年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