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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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年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第5个、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年缴化保险费给付1次特别年金。 |
年金 | 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7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按合同约定给付1次年金(若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给付祝寿金,则不再同时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对应的年金给付金额为:<66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66周岁,<88周岁,给付200%基本保额;≥88周岁给付300%基本保额。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下列两个日期的较晚者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1次祝寿金。 (1)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特别年金、年金、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