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期缴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1次年金。 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为: 1、交费期间3年:①保险期间10年,年金给付比例60%;②保险期间15年,年金给付比例35%;保险期间20年,年金给付比例25%。 2、交费期间5年:①保险期间15年,年金给付比例55%;②保险期间20年,年金给付比例40%。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