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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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B款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轻症,则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本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如下:第一次30%,第二次35%,第三次40%。 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在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期缴保险费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B款两全保险》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