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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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累积给付日数达1000日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