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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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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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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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保险公司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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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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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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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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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住院期间是否延后至上述90日后,对该同一次住院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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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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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1000日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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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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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若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并已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日数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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