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龙龘无双A款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医疗和特定疾病医疗保障,确诊重疾和特定疾病还可豁免主附险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通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30日内及确诊以后(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不再承担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通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前30日内及确诊以后(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申请。

若我们已承担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 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通过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30日内及确诊以后(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不再承担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通过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前30日内及确诊以后(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情形1-8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和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4)疗养、健康检查、与本附加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约定的疾病治疗无关的非医疗必需的各种治疗,以及矫正、保健和辅助装置;

 

(15)被保险人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所引起的后果及产生的费用;

 

(17)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8)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龘无双A款终身寿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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