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住院期间是否延后至上述90日后,对该同一次住院的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1000日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若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并已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则我们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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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 迟者为准)起90日内,若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住院期间是否延后至上述90日后,对该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本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住 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1000日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在住院期间,若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并已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住院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人工受孕,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4)整容、美容、矫形、变性、预防性等非医学必需的医疗行为,戒烟、戒酒、戒毒治疗,中医理疗或其他特殊疗法;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