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1次年金,约定比例见下表(假设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为X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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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年金领取年龄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3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支付的年金及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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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年满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1次年金。可选择的年金领取年龄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3种,由您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并载于合同的保险单上。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支付的年金及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