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安心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60周岁/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还有返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合同于18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合同于18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合同于18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自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保险公司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 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康乐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60周岁/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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