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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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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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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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首次重大疾病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1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其他保险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您无需再支付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2)第二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已满1年;
(3)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合同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别。
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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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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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自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共给付3次,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至如上约定的3次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给付完成前,若身故或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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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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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且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含24时)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10%给付轻症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其他保险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且于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含24时)因疾病,导致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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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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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扣除已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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