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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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合同于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或全残,或合同于 18 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自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