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
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若已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
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均按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现金价
值和期交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且我们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和期交保险费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
除了按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特定疾
病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本附
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
险》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不得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
智尊版两全保险》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若已承担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
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
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均按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现金价 值和期交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且保险公司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期交保险费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若因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之外,自被确诊患特定疾 病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不得申请变更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9.1.28所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
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尊版两全保险》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龙佑安康智
尊版两全保险》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