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1 次年金。本合同的首次年金于本合同犹豫期满的次日给付,以后每次年金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 倍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我们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 | 若于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次年金。合同的首次年金于合同犹豫期满的次日给付,以后每次年金于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
祝寿金 |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6 倍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 | 投保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保险公司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您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 您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您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您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您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您猝死 ;
(10)您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 管制药物 的影响;
(11)您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您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您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您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满次日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1年起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16 (70周岁时领取一次) |
|
身故 | 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70周岁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且投保人未满55周岁时,投保人意外身故可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