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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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 80%累计已支付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合同犹豫期满次日至合同满期日前,本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 则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4%给付1次年金。合同的首次年金于合同犹豫期满的次日给付,以后每次年金于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合同满期日)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限:1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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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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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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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过后次日 |
已交保费×4% |
每个保单周年日 |
已交保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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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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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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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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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 (已交保费-已付年金×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