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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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保险公司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实际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智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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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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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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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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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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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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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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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观察期180天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