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开始日,若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低于人民币1 万元,则我方将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作为年金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开始日,若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不低于人民币1 万元,则我方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领取年金时选择的领取方式及我方当时的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与年金产品生命表,将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并计算每期年金金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领取方式为以下几种:
一、保证20 年年金
我方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20 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则我方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20 年保证给付年金后仍生存,我方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90 周岁后的首个年金领取开始日的对应日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证定期年金
我方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直至约定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保证领取期间有10 年、15 年或30 年三种,您方可选择其中一种。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约定保证领取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退休或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退休或离职,我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一次性给付退休或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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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个人账 户价值中归属于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险责任终止。 |
年金 | 一、保证20 年年金 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并保 证给付20 年。若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则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保 险责任终止;若领满20 年保证给付年金后仍生存,继续给付年金直 至其生存至90 周岁后的首个年金领取开始日的对应日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证定期年金 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直至约 定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保险责任终止。约定保证领取期间有 10 年、15 年或30 年三种,您方可选择其中一种。 若在约定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约定保证领取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保险责任终止。 |
退休或离职保险金 | 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退休或离职,个人账户价值中归 属于的部分一次性给付退休或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 户,保险责任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保证20年年金 |
约定保额 (约定领取日起至90岁每年领取一次;未领取满20年身故,剩余未满20年现价一次性由受益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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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年金 |
约定保额 (可选10、15或30其中一种领取期限,在领取期限内身故,剩余未领现价一次性由受益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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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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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离职金 |
个人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前退休或离职,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