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4 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4 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有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3 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后(含18 周岁)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 倍;(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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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 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残,或合同于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效,且自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按以下两者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 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 倍; (2)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一次祝 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有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3 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 种,并载于合同的保险单上。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4 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4 个保单周年日),若在年满60 周 岁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每年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若在年满60 周岁之 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 仍然有效,则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将按合 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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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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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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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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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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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4年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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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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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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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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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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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可选在60、70或80周岁其中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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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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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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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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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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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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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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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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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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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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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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