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鑫养老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专属养老年金产品,年年领取养老金,身故可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被保险人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1 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减去我们累计已给付年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减去我们累计已给付年金后的余额;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年金 自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 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5%给付1 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富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基本保额×5%

(65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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