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被保险人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该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1 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将按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 | 自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 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该保单周年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1 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 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1% (65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