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们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们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例)×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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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身故时的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若合同已有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 例)×身故时的合同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以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的合同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怀孕、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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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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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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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伤残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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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所有已领取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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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伤残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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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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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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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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