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含年金领取开始日及满期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个人账户价值转换年金
若年金领取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则您需将年金领取开始日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转换为年金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由您与我们在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约定,但不得低于年金领取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0%。转换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转换为年金的金额等额减少,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转换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还将按本条第2 项的约定给付年金。
个人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每期年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期年金金额 = 转换为年金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 ÷ 1000×单位年金转换因子
单位年金转换因子指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以及本合同保险期间,按每1,000 元个人账户价值转换所得的金额。单位年金转换因子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年金领取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则不再进行年金转换,直接按本条第2 项的约定计算年金金额,且每期年金(不含最后一期年金)金额计算公式中的“转换为年金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视为0。
2、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的每期年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期年金(不含最后一期年金)金额 = (年金领取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5%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最后一期年金金额 = 满期日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24 时之前(含24 时)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24 时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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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金领取开始日24 时之前时身故,我们将按认 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金领取开始日24 时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转换年金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年 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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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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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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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领取日账户价值高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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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转年金部分 ÷ 1000 × 单位年金转换因子+(年金领取日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转年金部分)×5% |
年金领取日账户价值低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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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领取开始日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转年金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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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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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过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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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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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过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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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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