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理财产品,年金领取可按个人需求选择一次性领取、保证20年领取和定期领取三种选择,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离职还可领取离职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开始日,我方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领取年金时选择的下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


1、 一次性领取

我方按年金领取开始日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分期领取

我方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及我方当时规定的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与年金产品生命表,将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开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并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分期领取方式为以下几种:

 

(1) 保证20 年年金

我方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20 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其身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开始日,我方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领取年金时选择的下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

 

1、 一次性领取

我方按年金领取开始日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分期领取

我方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及我方当时规定的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与年金产品生命表,将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开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并计算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分期领取方式为以下几种:


(1) 保证20 年年金

我方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每年或每月按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20 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20 年保证给付年金后仍生存,我方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90 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定期年金

我方自年金领取开始日每年或每月按该被保险人的每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间届满,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间有10 年、15 年或30 年三种,您方可选择其中一种。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约定领取期间内剩余年金的现值,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被保险人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我方提供的其他年金领
取方式。
身故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我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
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名下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以较高者为准)一次性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
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我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
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上述“年金领取开始日”对应年龄为国家认可的退休年龄。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方按该个人账 户价值或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以较高者为准)一次性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 若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开始日,我方根据第一次领取年金时选择的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
离职保险金 若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我方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 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 止。
谁能保
16-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一次性领取

个人账户价值

(退休时领取)

保证 20 年领取

约定领取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可领取至90岁或身故,若未领取满20年身故,则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的现值。)

定期领取

约定领取金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可领取至约定年限结束,若未领取至约定年限身故,则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的现值。约定年限可10年、15年、30年)

身故或全残
个人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
离职金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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