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B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18 周岁或者年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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