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聚成金1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75周岁
投保年限
万能型两全产品,满期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障项目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 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05%。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时本公司仍未宣告当月结算利率,则本公司以上月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给付 若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 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05%。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时我们仍未宣告当月结算利率,则我们以上月最 低保证利率结算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 聚成金1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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