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全残给付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1.1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合同各项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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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1.1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不再给付合同各项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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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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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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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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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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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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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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