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且我们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且我们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将 按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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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我们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将按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且我们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当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将 按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的当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合同生效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出生满30 日(含)至70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日(若当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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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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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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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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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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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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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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