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富4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万能型两全理财产品,身故和满期均可获得保障。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合同满期日24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聚富4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120%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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