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2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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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180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2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2、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未到达目的地提前离开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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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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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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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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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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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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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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