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1.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本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05%。
二、满期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2. 合同实际交纳保险费的 105%。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合同满期时我们仍未宣告当月结算利率,则我们以上月最 低保证利率结算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105%)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