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给付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减去60%的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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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保 额的 10%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已缴保险费减去 60%的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 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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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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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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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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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的年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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