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公共交通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件,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 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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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6、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未遵医嘱等;搭乘观光客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中途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