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全文同)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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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满期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次境外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每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始,至下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止。若本合同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本公司对每次境外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90日。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从境外返回中国大陆时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抵达,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
17、 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
18、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期间;
19、 被保险人在其投保时所填写的目的地以外或在其国籍所在地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未遵医嘱、怀孕流产、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参加职业比赛、户外考察、施工工地、在目的地意外国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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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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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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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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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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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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