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