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支柱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70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具有高额身价及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
满期金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家庭支柱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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