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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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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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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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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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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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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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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