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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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