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四、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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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 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 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 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 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5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25%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2、 被保险人猝死;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3、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2、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猝死、酗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怀孕分娩、从事高危运动、搭乘观光客机、违反承运人规定、未到达目的地提前离开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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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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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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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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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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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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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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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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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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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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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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